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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苏维埃特区根据地第30章 黔东苏维埃特区根据地的 保卫组织

一、《关于肃反问题决议》的基本内容 苏维埃政权是工农阶级的专政机关。

黔东革命根据地在敌人四面封锁、白色恐怖笼罩之中除建立革命的武装组织以抵抗反革命的武装力量外从苏维埃建设初期始就注重加强根据地内部武装保卫工作同苏区内及与苏区有联系的地主豪绅势力破坏活动作斗争促进苏维埃政策、法令贯彻执行保护广大工农群众利益与土地革命胜利成果。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出《关于肃反问题决议》委托特区革命委员会“制定详细具体的肃反条令颁布执行” 根据地由此从“肃反”特殊需要出发开展保卫工作及司法建设。

“肃反”目的是废除“剥削、奴役工农群众的旧制度”“对于地主资产阶级富农完全剥夺他们政治上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手段是用苏维埃政权专政形式“对于一切企图以推翻苏维埃政权为目的的一切反革命活动采用极严肃、极坚决的手段来镇压”;实现形式是依靠“广大工农群众之参加与拥护对于被反革命影响之下层工农群众苏维埃政府必须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以阶级的利益和团结使他们从地主豪绅影响之下解放出来”;“苏维埃政府反对工农分子的仇杀与报复和赤白对立的现象”。

“肃反”斗争具体内容:逮捕反革命政权系统的军阀官僚及反革命武装组织者;严厉镇压以推翻苏维埃政权为目的有散布谣言、帮反革命军队侦探消息、隐藏反革命分子、武装抗拒苏维埃和红军等反革命活动者;剥夺苏区内地主富农及雇有工人、店员的作坊老板一切政治自由与权利责令其遵守苏维埃法律和秩序;在苏维埃政府内设立政治保卫局组织系统;建立苏维埃政府司法机关系统同破坏苏维埃秩序分子作斗争;实行赤色戒严检查、追究来往苏区行迹可疑之人。

从“肃反”目的和工作内容看保卫、自卫工作是“肃反”斗争重要部分为苏维埃政权建设和武装斗争服务。

二、保卫组织系统的建立 《关于肃反问题决议》规定保卫组织是同反革命斗争的专门权力机关有权侦察、逮捕、审判乃至处决一切反革命分子实际集中履行司法机关主要职责其成立体现根据地苏维埃权力机关建设加强。

湘鄂西中央分局将加强保卫工作领导作为党的重要任务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选“最忠实最可靠的干部”任保卫工作在保卫系统内开展严厉思想斗争与阶级斗争教育训练还强调“保卫局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紧密配合起来” 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也重申保卫工作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决坏分子须经群众公判。

红三军政治保卫工作由汪公剑、谷志标、黄新远、秦德峰等人负责。

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权建立时相继建16个区保卫队、72个乡自卫队有保卫、自卫人员2200余人形成较完整保卫系统。

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设政治保卫局下设政治保卫队、侦察(交通)队、审判和监狱(囚房)政治保卫队是保卫局直接掌握的武装力量。

特区政治保卫局局长罗享举、黎光富审判长秦育青(兼)特区保卫队队长李×× 侦察(交通)队队长肖美成(红军)。

各区革命委员会内设政治保卫队多在1934年7月成立部分队长:旧寨坝区王少忠;枫香溪区(6月成立)王官寿;张家湾区罗克刚;淇滩区杨道光;山羊岭区陈再生、张着先;铅厂坝区樊承忠、柳仁义;甘溪区杨昌南;白石溪区何国志;六井溪区王醒奎;上坝区杨胜奎。

各乡苏维埃政府设工农自卫队(赤卫队)。

自卫组织在“肃反”斗争中除承担保卫重要职责还有繁重任务。

1934年6月23日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印发《工农自卫队的任务及章程》规定: 1. 工农自卫队是工人农民保护身家生命的自卫军事组织; 2. 是工人和农民的阶级武装不容许地主富农参加; 3. 系自愿组织但经当地工农群众大会决议可决定16 - 40岁男子均须参加; 4. 只在本乡服务防御、消灭敌人进攻及保护革命区域不抽调强迫参加红军服务、放哨、守卡、操练以不妨碍农时、不耽搁做活为原则; 5. 任务区分:配合红军进攻反革命军队、消灭敌人;防守要道要卡;盘查行人、严防奸细;断绝敌人粮食及交通;建筑碉堡工事; 6. 组织系统分为班—分队—中队—大队—区队—支队—纵队; …… 7. 自卫队是军事组织应训练军事纪律规定纪律:服从命令;不准勾结敌人;打火线不准临阵退却;打土豪要平分不准拿工人农民一针一线;不准仇杀工人农民;不准奸淫放火。

自卫队随农村群众工作开展迅速发展成为支援红军作战和保卫红色割据政权重要力量。

1934年6月至8月黔东特区大部分乡苏维埃建自卫队部分分队长:枫香溪乡王官寿、王邦俊;丝茅坝乡王治武;晓景乡陈春生;石坪乡王显福;邱家寨乡长毛油;池坝乡万太钱;三合乡袁修烈;蛟福(水田)乡黄修培;铅厂乡王荣松;淇滩乡王安才;天宫井乡杨道光;上坝乡杨德昌、田荣清;芭蕉乡杨碧光;甘溪田坝乡杨华昌;谯家乡谯辰;印山乡谭显维;龙洞湾乡任贞阳;照东岩乡黎荣坤;山羊乡陈永生;池塘乡张着先;杜家宅乡何进开;毛田坪乡杨平昌;水田乡杨泽光;庙堂坝王太奇;白石溪乡田兴珍;符家乡黎邦和;檬子乡杨必昌;瓦房乡赵朝坤;苟家乡杜牛二;麻阳乡胡弥照、胡弥太;猫山乡邱永判、阳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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